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外文名 Pilot regulations on the duty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第一條 充分發(fā)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 第二條 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學研究
發(fā)布時間 1986年4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促進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勵他們在推進技術進步,振興經濟,實現(xiàn)四化中作出貢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fā)的《關于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簡稱技術職務)是為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崗位的工程技術人員設置的技術職務。

第三條 工程技術職務名稱定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yè)務知識與技術水平。并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資歷。

第二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積極地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擔任技術員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

(三)大學專科、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能夠運用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

(三)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yè),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飘厴I(yè),從事技術員工作2年以上;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擔任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1)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①基本掌握現(xiàn)代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的方法,有獨立解決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②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yè)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③有一定從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和技術經濟效益;

④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2)研究、設計部門

①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研究、設計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yè)范圍內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②較系統(tǒng)地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yè)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③有一定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吸收、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在提高研究、設計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④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二)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2年左右;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yè),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

第九條 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1)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①具有解決在生產過程或綜合技術管理中本專業(yè)領域重要技術問題的能力;

②有系統(tǒng)廣博的專業(yè)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yè)國內外現(xiàn)狀和現(xiàn)代管理的發(fā)展趨勢;

③有豐富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

④能夠指導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2)研究、設計部門

①具有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有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設計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yè)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②有系統(tǒng)堅實的專業(yè)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yè)領域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③有豐富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實踐經驗,取得過具有實用價值或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研究、設計成果,或發(fā)表過有較高水平的技術著作、論文;

④能夠指導工程師、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師工作2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yè)以上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第十條 擔任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應具有閱讀本專業(yè)外文資料的能力。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技術開發(fā)、技術情報等工作的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應能比較熟練和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在生產、勘察、設計、研究和技術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第三章 職務設置和職責

第十二條 技術職務設置的原則、職務數(shù)額和各級職務的合理結構比例,要在批準的編制定員的基礎上,根據部門任務的實際需要、國家規(guī)定的限額幅度和上級下達的工資增長指標確定,并制定出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應隨著技術、生產發(fā)展的需要,適時行進合理的調整。

第十三條 設置工程技術職務時,要根據生產、勘察、設計、研究、技術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崗位,制訂各級職務職責,建立技術責任制或崗位責任制。職責范圍應該包括:工作范圍、任務、權限、完成任務的要求和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等。職責要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于執(zhí)行和檢查。

第四章 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一般由單位行政領導或同行專家在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中提名推薦;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根據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對推薦的人員進行評議審定,提出具備任職條件的人員名單;單位行政領導必須在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是評議、審定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的組織,其委員應由同行技術專家和擔任較高技術職務的、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經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機關批準。評審委員會應以民主的程序進行工作,在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時,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shù)以上討論通過,方能確認有效。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科學地評價被推薦的工程技術人員,審定任職條件,準確地寫出考核評語。

第十六條 各地區(qū)和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分別建立高級、中級、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應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組建,也可以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所屬單位直接組建,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其委員必須有2/3以上是知名技術專家或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并注意吸收一定數(shù)量的技術水平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第五章 聘任與任命

第十七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后,各級國家機關的技術職務實行任命制,實行任命制的部門,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技術人員頒發(fā)任命書。

事業(yè)單位的技術職務一般實行聘任制。三線、邊遠地區(qū)和不具備聘任條件的事業(yè)單位也可以實行任命制,但應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實行聘任制的單位,行政領導應向被聘任的技術人員頒發(fā)聘書,雙方簽訂聘約。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在任職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單位行政領導要根據任務需要和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實績,提出連聘(連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見,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 聘任或任命單位,對受聘或被任命的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成績等,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己私Y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連聘或連任職務的依據。

第十九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后,對暫時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原單位要繼續(xù)關心,區(qū)別情況,妥善安排。本單位安排有困難的,要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fā)揮作用的單位去任職。待聘人員應積極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原單位要積極幫助聯(lián)系,提供應聘方便。待聘人員在尚未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以前,應做好原單位所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第二十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時,應堅決執(zhí)行國務院有關干部離休、退休的規(guī)定。在這次技術職務聘任中,達到規(guī)定離休、退休年齡的技術人員,凡符合高一級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先經過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技術職務后,再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工程技術人員在擔任技術職務的任職期限內,按照有關的工資規(guī)定,領取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

第二十二條 聘任或任命各級技術職務的批準權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對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黨政領導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門,要認真掌握政策,注意維護聘任或任命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工程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企業(yè)單位也應參照上述規(guī)定,結合企業(yè)特點逐步實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國家經委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tǒng)的實施細則,由總政治部制訂,并抄送國家經委。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批準之日起實行。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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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法規(guī)

(1986年4月16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發(fā)布)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常見問題

  • 工程技術人員中級職稱(工程師)

    中級職稱,一般是指:(1)博士研究生畢業(yè),經考核,可以直接認定為中級。(2)碩士研究生畢業(yè)或雙學位獲得者,從事專業(yè)技術工作三年以上。(3)大學本科畢業(yè),從事專業(yè)技術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助理職稱四年以上。...

  • 建筑業(yè)工程技術人員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技術人員包括:土建工程師、水、暖、電工程師、技經工程師、勘測工程師,設計與施工是兩大類。施工五大員,既 預算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

  • 如何評價工程技術人員的優(yōu)點

    工程技術人員的工作態(tài)度必須要嚴肅認真(嚴肅對待設計文件、工程規(guī)范、各方面決議等),一絲不茍(不能變通的技術要點絕不妥協(xié)),敢于承擔(不能出現(xiàn)問題就推托)不斷進取(只有在不斷地修正中前進),勤奮努力,謙...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文獻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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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1986 年 4 月 16 日發(fā),職改字 〔 1986 〕第 78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 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促 進人才的合理交流,鼓 勵他們在推進技術進步,振 興經濟,實 現(xiàn)四化 中作出貢獻,根 據中共中央、國 務院轉發(fā)的《 關于改革職稱評定、實 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實行專業(yè)技 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 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 (簡稱技術職務)是為生產建設、勘 察設計、科 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崗位上的工程技術人 員設置的技術職務。 第 三條 工程技術職務 名稱定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 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 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 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 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yè) 務知識與技術水平。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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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技術職務 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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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人事廳 關于福建省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實施意見 各設區(qū)市人事局、 經貿委(經委、經發(fā)局)、省直各單位職稱改革 領導小組: 為了進一步深化職稱改革,完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工作,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根據中央職 稱改革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關于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 作有關規(guī)定以及原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閩職改字 *** 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正?;u審以來的工作實踐,對今后我省企 事業(yè)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提出以下 實施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 一、范圍和對象 (一)凡在企事業(yè)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 學研究、安全生產和管理、技術開發(fā)、技術服務和技術管理等工 作的工程技術人員,符合有關規(guī)定條件的均可考核確認或申報評 審工程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工程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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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委屬高等學校工程技術隊伍的建設,做好工程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fā)的國家經委《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和國家教委下發(fā)的《關于國家教委所屬高校教師以外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試行)》,結合委屬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職務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適用于教學實驗和實習、科學試驗、生產、建設規(guī)劃設計、建筑施工、儀器設備運行維修、技術開發(fā)、技術裝備等方面從事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的專業(yè)人員。

工程技術職務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高級工程師為高級技術職務;工程師為中級技術職務;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人員各級職務設置應與工作任務和按任務所確定的編制相適應。當前應在批準的職務限額內進行聘任。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yè)務知識和技術水平。并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實績和資歷。

第十八條 國家教委成立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議組,負責評定委屬高校高、中級工程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委屬高等學校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工程技術職務評議組,評定工程技術人員初級職務任職資格。部分委屬高校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有權評定工程技術人員高、中級或中級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和教育部門行政負責人擔任。高級職務的專家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教授和相當于教授職務者應不少于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的評議組成員為5——7人。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高級職務的專家組成。評審組織中要盡量吸收優(yōu)秀的中青年專家參加。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準備、組織工作及承辦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評議組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議組應以民主程序進行工作。被對評審人的評議意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shù)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對評議組的評議意見進行評審。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shù)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考核、評審程序和辦法,參照《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組織章程》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由校(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在評審委員會確認的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時,向受聘或任命人員頒發(fā)聘書或任命書。任職期限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2——4年,可以續(xù)聘或連任。在任職期間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人員應堅決執(zhí)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的規(guī)定。已達到離退休年齡,除按照國務院國發(fā)[1983]141號和國發(fā)[1983]142號文件規(guī)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限外,應辦理離退休手續(xù)。

在這次聘任工作中達到規(guī)定離退休年齡又符合較高一級專業(yè)職務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可先經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專業(yè)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工程技術職稱的合格人員,在聘任相應職務時,一般不再重新評審其任職資格。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經過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技術職稱,并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待授”的人員,可與已取得相應職稱的人員同樣對待。

第二十五條 已取得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如果工作需要擔任相近專業(yè)的工程技術職務,經考察具備履行相應技術職務的能力,可承認其任職資格,不再重新評審。

第二十六條 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技術人員,經評審委員會確認具備相應職務任職資格,可按規(guī)定手續(xù)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任職期間的職務工資,按所任職務中較高的一種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對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各高校要區(qū)別情況,妥善安排。應鼓勵和支持他們到其他單位任職,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八條 各高等學校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時,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yōu)晉升。其任職條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yè)務條件并重,正確處理理論與實踐等關系,防止片面性。對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能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各級行政領導都要依靠學校黨組織切實做好受聘人員的思想政治條件的考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第二十九條 各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員的業(yè)績考核制度,對任職技術人員的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貢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寫出評語并記入檔案,作為任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xù)聘的依據。

第三十條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人員,各級領導要認真掌握有關政策,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fā)揚民主作風,防止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對借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人員,應視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

第五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努力鉆研現(xiàn)代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身體健康,獻身于教育事業(yè),能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第六條 技術員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專業(yè)技術知識和基本技能。

3、擔負一個崗位的工程技術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大學???、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助理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確運用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

3、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工程技術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取得研究生班畢業(yè)證書;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yè),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飘厴I(yè),從事技術員工作二年以上;中等專業(yè)學位畢業(yè),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研究、設計、實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個基層單位的技術工作,指導初級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2、比較全面地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了解國內外有關情況。

3、有較豐富的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左右,獲得第二學士學位或取得研究生班畢業(yè)證書,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大學??飘厴I(yè),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閱讀本專業(yè)外文資料的能力。

第九條 高級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論證、設計、生產或實施的能力,或具有領導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領域國內外現(xiàn)狀和動向,有較深入的學術見解,較高的技術專長,或科學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較全面的指導。

3、有豐富的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履行崗位職責,取得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總結或論文。

4、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畢業(yè)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5、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條 高、中級工程技術職務一般應具備規(guī)定的外語條件。鑒于歷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術職務時,對長期從事生產、建筑施工第一線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外語考核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對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首次聘任工程技術職務時,可參照國家經委《關于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的意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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