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廢金屬的管理,合理利用廢金屬資源,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廢金屬,是指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金屬廢次材料、邊角料、灰渣屑、舊金屬原材料,報廢的機電設備器材、產品、汽車,廢舊金屬器皿、工具等。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省調撥、收購、銷售、利用廢金屬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省計劃委員會是全省廢金屬綜合管理部門,其所屬的省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計劃委員會(計劃經濟委員會,下同)是本轄區(qū)廢金屬綜合管理部門。
生產、物資、供銷、冶金、交通,工商、稅務、物價部門和公安機關按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廢金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廢金屬管理實行計劃指導和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的原則。
廢鋼鐵(含邊角料)、雜銅、雜鉛、雜鋁,由省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按年度編制并下達回收、上交、調出、調入計劃,由省、市有關部門按計劃組織實施。
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廢金屬實行市場調節(jié)。
第五條 市計劃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轄區(qū)的廢金屬資源。國家駐本省企業(yè)的廢金屬資源,凡省直接下達調出計劃的,其調出資源由省計劃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六條 企業(yè)應執(zhí)行計劃部門下達的廢金屬計劃,做好廢金屬資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廢金屬由物資局系統(tǒng)的金屬回收機構(物資再生利用機構)和供銷社系統(tǒng)的物資回收機構負責經營。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經營。農村基層供銷社、代購點和城鎮(zhèn)街道代購站(點)可受物資局或供銷社的委托,代為收購廢金屬,但農村代購點、城鎮(zhèn)街道代購站(點)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不得從事廢金屬銷售活動。
嚴禁個人收購生產性廢金屬。
第八條 廢金屬收購站(點)的設置,由物資局或供銷社提出申請,按下列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一)市、縣物資局或供銷社提出的申請,報市計劃委員會審批;
(二)省物資局或供銷社提出的申請,報省計劃委員會審批。
廢金屬收購站(點)憑計劃委員會的批準證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舊貨業(yè)安全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廢金屬經營或收購活動。
個人收購生活性廢金屬,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第九條 收購生產性廢金屬實行驗證登記制度。對單位出售生產性廢金屬,憑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的身份證登記收購;對個人出售的生產性廢金屬,憑居(村)民委員會證明信和個人身份證登記收購。
嚴禁收購個人出售的鐵路、礦山、石油、電業(yè)、郵電、市政公用和軍用設施等專用的金屬器材。
廢金屬收購站(點)在收購中發(fā)現可疑情況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企業(yè)對廢金屬利用有余部分,須到指定的廢金屬收購站(點)或廢金屬專業(yè)市場銷售;生產需要的廢金屬,可到有經營權的收購單位或廢金屬專業(yè)市場采購和串換。
第十一條 對單位出售的廢金屬,其貨款額在五百元以上的,收購單位必須以轉帳形式支付貨款,不準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在舊物集貿市場中,可以銷售居民(村民)生活中產生的廢舊金屬。生產性廢金屬須到指定的廢金屬收購站(點)或廢金屬專業(yè)市場銷售,不準進入舊物集貿市場。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報廢的汽車、拖拉機、機電設備,應持產權證明或申請報廢的批件到指定的收購單位銷售。收購單位驗證收購后應將其拆解,不準整車、整機轉賣或重裝轉賣,流入社會重新使用。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廢金屬出口。確需出口(含銷給外貿部門間接出口)的,須經市計劃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省計劃委員會批準。
第十五條 企業(yè)應合理利用廢金屬資源。凡能直接利用的,不得作為爐料使用;凡能用于煉鋼的,不得用于煉鐵。禁止新建以廢鋼煉鐵的企業(yè)。
第十六條 新辦以廢金屬為原料的小冶煉、小鑄造、小軋鋼、小熔煉廠,須由主管部門同意,經市計劃委員會審核,報省計劃委員會和省冶金廳批準,由省冶金廳核發(fā)《準產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生產。
第十七條 企業(yè)產生的廢有色金屬,委托外省加工的,須經市計劃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凡鐵路運輸、出省運輸廢金屬的,須經資源所在市計劃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省計劃委員會批準,核發(fā)《準運證明》。未持《準運證明》的,運輸部門不準承運,交通檢查站不予放行。
《準運證明》由省計劃委員會印制。
第十九條 對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收購、銷售廢金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收購、銷售廢金屬貨款2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條 對違反第八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設置廢金屬收購站(點),新辦小冶煉、小鑄造、小軋鋼、小熔煉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將報廢的汽車、拖拉機、機電設備拆解,整車、整機轉賣或重裝轉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追回,并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第十八條規(guī)定無《準運證明》運輸廢金屬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將其查扣,并交計劃委員會處以廢金屬價值3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舊貨業(yè)治安管理規(guī)定和治安管理處罰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按《遼寧省舊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子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其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由主管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省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廢金屬管理暫行規(guī)定》業(yè)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省 長 岳岐峰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網絡上沒有找到這個規(guī)定,不過找到一個《現場監(jiān)督檢查程序流程圖》里面有該規(guī)定,應該還可以適用。 發(fā)其中一段給你參考:其中第二小點就是02 《遼寧省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5年4月18日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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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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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級機關 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文件 房政發(fā) (2000)4 號 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國發(fā) [1-998]23 號 )、《山西省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 的通知》 (晉政發(fā) [1998]23 號)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 法》,進一步搞好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實現住房商 品化、社會化,結合省直機關實際,對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進行了 調整、修改、補充。現將《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 行規(guī)定》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一、省直機關除國家明文規(guī)定及省政府明確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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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福建省人防工程 建設監(jiān)理管理暫行規(guī)定》 的 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0-11-20 來 源: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點擊:
通常,一個國家的廢金屬,按其來源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
這是產生于生產企業(yè)內部,同時,又作為企業(yè)自身的生產原料重新利用的廢金屬。通常,這部分廢金屬不進入市場流通。
這是來自國內金屬制造業(yè),并返回金屬再生廠,作為生產原料重新利用的廢金屬。通常,這部分廢金屬在其產生后幾周內就能返回金屬再生廠,所以又稱“短期廢金屬”。
這是金屬制品完成其使用壽命后報廢時形成的廢金屬。由于折舊廢金屬的形成,需要經過金屬的生產、金屬制品的制造、使用、報廢和回收等若干生命周期階段,一般要經歷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所以,折舊廢金屬又稱”長期廢金屬“。
這是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廢金屬。由于通常情況下,只有廢金屬資源短缺的國家才進口廢金屬,因此,本文中不把它看作是進口國的廢金屬資源。
廢金屬分為 廢舊鋼材、廢舊電線及廢鉛、銅、鋁、不銹鋼等各種稀有金屬,廢金屬的價格也要看具體的品種的價格,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價格波動幅度比較大的是銅。
一般的廢金屬回收之后,里面含有很多的可以再生的資源,所以,一般的廢金屬在進行融化分離之前,對廢金屬的成分做個分析檢測。
金屬材料的硬度檢測對應的國家標準:
GB/ T230. 1 —2004 《金屬洛氏硬度試驗第1 部分: 試驗方法》
GB/ T231. 1 —2002 《金屬布氏硬度試驗第1 部分:試驗方法》
GB/T4340. 1 —1999 《金屬維氏硬度試驗第1 部分: 試驗方法》
GB-1818-94《金屬表面洛氏硬度試驗方法》
GB/T 17394-1998 《金屬里氏硬度試驗方法》
GB/T 18449.1-2009 《金屬材料努氏硬度試驗 第1部分:試驗方法》
GB/T 4341-2001《金屬肖氏硬度試驗方法》
GB/T 4342-1991《金屬顯微維氏硬度試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