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N | 9787505847781 | 出版時間 | 2005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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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 296 | 定????價 | 33.00元 |
內容簡介
《 實用指南》內容簡介:2004年7月,水利部、財政部聯合印發(fā)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和《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作為《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是水管單位合理定崗定員的主要依據和財政部門核定水管單位各項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是水管單位順利完成改革工作的重要支撐。為使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正確掌握和運用《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保證水管體制改革目標的如期實現,水利部、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編寫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實用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培訓教材。2100433B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內容:開展水利工程檢查觀測;組織進行水利工程養(yǎng)護修理;運用工程進行水利調度;更新工程設備,適當進行技術改造。工作方法是:一、制訂和貫徹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二、制定、修訂和執(zhí)行...
一、水務局下屬的水利工程管理處是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是其所需的事業(yè)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一種管理形式。這種管理形式,一般適用于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wěn)定的事業(yè)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wèi)生...
(一)河道、分滯洪區(qū)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于國家所有的灘地、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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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3頁
評分: 3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解讀——崗位設置范圍包括:防汛抗旱、水情預報、水文觀測、水質監(jiān)測、工程安全監(jiān)測、工程運行、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灌溉、水政監(jiān)察以及作為獨立法人所應開展的行政、技術、資產、輔助生產等日常管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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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2頁
評分: 4.7
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試點)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fā)4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水利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崗標準》)和《水利工程維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額標準》),并決定在各流域機構選擇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進行試點。現將《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印發(fā)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是《實施意見》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單位合理定崗定員的重要依據,也是財政部門核定各項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之一。試點單位要做好宣傳,抓好培訓,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適用于水利部、財政部確定的中央直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各地自行試點的水管單位參照執(zhí)行。其它水管單位可參照《定崗標準》進行定崗定員。
水利部《關于發(fā)布全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聯系市(縣)和單位的通知》(辦建管81號)公布的全國水管體制改革試點聯系市(縣)和單位可納入各地的試點范圍。
各流域機構的試點單位和試點方案由水利部、財政部確定。
三、《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所稱水管單位,是指直接從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單位。
試點單位要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做好水管單位的分類定性工作。對于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和經營性水管單位,因其承擔的任務不同,應分別將其定性為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對于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應視其經營收益狀況而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事業(yè)單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企業(yè)。
四、根據分類定性和管養(yǎng)分離的要求,《定崗標準》只對管養(yǎng)分離后純公益性單位和準公益性單位中公益性部分的管理、運行、觀測等崗位進行定崗定員;對承擔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以及供水、發(fā)電等經營性任務崗位的定崗定員,不適用本《定崗標準》,其所需崗位和人員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
五、《定崗標準》的崗位設置和崗位定員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以工作量定員"的原則確定。每類工程的崗位數量是該類工程管理單位中承擔公益性管理任務可設置崗位數的上限。
"因事設崗",是指一個水管單位在承擔的純公益性管理任務中具有某個崗位的職責時,才能設置相應崗位;否則不應設置。
"以工作量定員",是指在勞動定額分析的基礎上,按年工作量的多少合理確定崗位人員。堅持"一人多崗"。杜絕"以崗定員"和"按事定員"。
六、《定崗標準》以管理單一工程的基層水管單位(獨立法人)為對象進行定崗定員。對一個管理單位同時管理多個水利工程的、實行集約化管理的,適用《定崗標準》進行定崗定員時,應遵循以下具體原則:
水管單位的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水政監(jiān)察以及輔助類崗位應統一設置,合理歸并。
同時管理多個大中型水庫、水閘、灌區(qū)、泵站及1-4級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單位;運行、觀測類崗位定員按各工程分別定員后累加,鼓勵一人多崗,能夠歸并的應予以歸并。
同時管理多個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單位,其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及水政監(jiān)察等5類崗位的定員總數,以單個工程上述5類崗位定員總數最大值為基數,乘以1.0-3.0的調整系數;運行管理類崗位定員按各工程分別定員后累加。
為優(yōu)化人員結構,精簡管理機構,推進集約化管理,提倡一個管理單位同時管理多個水利工程。對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可逐步實現區(qū)域化管理,組建區(qū)域化的維修養(yǎng)護企業(yè)。嚴格限制新增管理單位。堅決杜絕趁改革之機膨脹管理單位數量。
七、地處偏僻的水管單位,因其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生產、生活條件艱苦,社會化服務滯后,可在現階段設置少量的工程保衛(wèi)、車船駕駛、辦公及生活區(qū)管理、后勤服務等輔助類崗位。要嚴格控制、精簡輔助類崗位和人員,大力提倡和積極推進輔助職能的社會化服務。
八、《定崗標準》中未涉及的由水管單位負責管理的其他各類公益性工程或設施(如船閘等),其運行、觀測類定崗定員可參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水政監(jiān)察等類崗位及定員不得另行增加。
九、《定額標準》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行"管養(yǎng)分離"后年度日常的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經費預算編制和核定的依據。洪水和其它重大險情造成的工程修復、應急度汛、防汛備石及工程搶險費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費用及其它專項費用另行申報和核定。
十、《定額標準》為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經費定額標準。對準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資產比例劃分公益部分,具體劃分方法是:
同時具有防洪、發(fā)電、供水等功能的準公益性水庫工程,參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94)財農字第397號文],采用庫容比例法劃分:公益部分維修養(yǎng)護經費分攤比例=防洪庫容/(興利庫容 防洪庫容)。
同時具有排澇、灌溉等功能的準公益性水閘、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的規(guī)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劃分:公益部分維修養(yǎng)護經費分攤比例=排水工時/(提水工時 排水工時)。
灌區(qū)工程由各地根據其功能、水費到位情況、工程管理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益部分維修養(yǎng)護經費分攤比例。
十一、適用《定額標準》的,要對水利工程按照堤防工程、控導工程、水閘工程、泵站工程、水庫工程和灌區(qū)工程等進行分類,按照《定額標準》的規(guī)定劃分工程維修養(yǎng)護等級。根據工程維修養(yǎng)護等級和相關的工程維修養(yǎng)護規(guī)程及考核標準,按照《定額標準》的規(guī)定,合理確定維修養(yǎng)護項目及其工程(工作)量。
十二、對于《定額標準》中調整系數的使用,要根據水利工程實際形態(tài)和實際的影響因素,按照《定額標準》的規(guī)定,合理確定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的調整系數,分別計算出調整系數的調整增減值,最終計算出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項目工程(工作)量。
十三、各試點主管單位要根據所轄水利工程特點和管理要求,相應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規(guī)定和考核辦法,作為對水管單位工作考核的依據。試點單位要在"管養(yǎng)分離"的基礎上,由管理單位與維修養(yǎng)護單位簽訂維修養(yǎng)護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額、質量要求、考核監(jiān)督、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十四、根據《實施意見》規(guī)定,對于只承擔防洪、排澇任務的河道堤防、水閘、泵站等純公益性工程,適用《定崗標準》確定的崗位人員的基本支出,可納入各級財政負擔;對于既承擔防洪、排澇任務,又兼有供水、發(fā)電等有經營性的水庫、水閘、泵站、灌區(qū)等準公益性工程,適用《定崗標準》確定的崗位人員等項支出,根據工程的功能和公益性、經營性資產比例,合理確定財政負擔水平。
要將事業(yè)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經營性資產凈收益和其它投資收益納入單位的經費預算,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統一核算水管單位的經費支出。
十五、《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的試點工作由水利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以水行政和財政主管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組織領導機構,精心策劃,認真組織,加強指導,穩(wěn)步推進。
十六、各試點單位要積極推進"管養(yǎng)分離",明確崗位職責,合理確定水管單位的崗位和人員數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各地各單位要及時總結和推廣試點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并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水利部、財政部。2100433B
根據國務院批準發(f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04]45號文),由水利部、財政部共同編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和《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以下簡稱“兩定標準”)已于近期正式頒布。為保證水管單位改革的順利實施,“兩定標準”得以準確貫徹執(zhí)行,受水利部、財政部委托,“兩定標準”由我社正式出版發(fā)行。該“兩定標準”廣泛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水管單位,是各級水利、財政、人事以及有關研究單位重要的實用性工具書。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和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試點)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02]45號,以下簡稱
《實施意見》)精神,水利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以下簡稱
《定崗標準》)和《水利工程維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額標準》),并決定在各流域機構選擇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進行試點。現將《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印發(fā)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是《實施意見》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單位合理定崗定員的重要依據,也是財政部門核定各項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之一。試點單位要做好宣傳,抓好培訓,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適用于水利部、財政部確定的中央直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各地自行試點的水管單位參照執(zhí)行。其它水管單位可參照《定崗標準》進行定崗定員。
水利部《關于發(fā)布全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聯系市(縣)和單位的通知》(辦建管[2003]81號)公布的全國水管體制改革試點聯系市(縣)和單位可納入各地的試點范圍。各流域機構的試點單位和試點方案由水利部、財政部確定。
三、《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所稱水管單位,是指直接從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單位。
試點單位要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做好水管單位的分類定性工作。對于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和經營性水管單位,因其承擔的任務不同,應分別將其定性為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對于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應視其經營收益狀況而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事業(yè)單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企業(yè)。
四、根據分類定性和管養(yǎng)分離的要求,《定崗標準》只對管養(yǎng)分離后純公益性單位和準公益性單位中公益性部分的管理、運行、觀測等崗位進行定崗定員;對承擔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以及供水、發(fā)電等經營性任務崗位的定崗定員,不適用本《定崗標準》,其所需崗位和人員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
五、《定崗標準》的崗位設置和崗位定員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以工作量定員"的原則確定。每類工程的崗位數量是該類工程管理單位中承擔公益性管理任務可設置崗位數的上限。
"因事設崗",是指一個水管單位在承擔的純公益性管理任務中具有某個崗位的職責時,才能設置相應崗位;否則不應設置。
"以工作量定員",是指在勞動定額分析的基礎上,按年工作量的多少合理確定崗位人員。堅持"一人多崗"。杜絕"以崗定員"和"按事定員"。
六、《定崗標準》以管理單一工程的基層水管單位(獨立法人)為對象進行定崗定員。對一個管理單位同時管理多個水利工程的、實行集約化管理的,適用《定崗標準》進行定崗定員時,應遵循以下具體原則:
水管單位的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水政監(jiān)察以及輔助類崗位應統一設置,合理歸并。同時管理多個大中型水庫、水閘、灌區(qū)、泵站及1-4級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單位,其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及水政監(jiān)察等5類崗位的定員總數,以單個工程上述5類崗位定員總數最大值為基數,乘以1.0-1.3的調整系數;運行、觀測類崗位定員按各工程分別定員后累加,鼓勵一人多崗,能夠歸并的應予以歸并。
同時管理多個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單位,其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及水政監(jiān)察等5類崗位的定員總數,以單個工程上述5類崗位定員總數最大值為基數,乘以1.0-3.0的調整系數;運行管理類崗位定員按各工程分別定員后累加。
為優(yōu)化人員結構,精簡管理機構,推進集約化管理,提倡一個管理單位同時管理多個水利工程。對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可逐步實現區(qū)域化管理,組建區(qū)域化的維修養(yǎng)護企業(yè)。嚴格限制新增管理單位。堅決杜絕趁改革之機膨脹管理單位數量。
七、地處偏僻的水管單位,因其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生產、生活條件艱苦,社會化服務滯后,可在現階段設置少量的工程保衛(wèi)、車船駕駛、辦公及生活區(qū)管理、后勤服務等輔助類崗位。要嚴格控制、精簡輔助類崗位和人員,大力提倡和積極推進輔助職能的社會化服務。
八、《定崗標準》中未涉及的由水管單位負責管理的其他各類公益性工程或設施(如船閘等),其運行、觀測類定崗定員可參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水政監(jiān)察等類崗位及定員不得另行增加。
九、《定額標準》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行"管養(yǎng)分離"后年度日常的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經費預算編制和核定的依據。洪水和其它重大險情造成的工程修復、應急度汛、防汛備石及工程搶險費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費用及其它專項費用另行申報和核定。
十、《定額標準》為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經費定額標準。對準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資產比例劃分公益部分,具體劃分方法是:
同時具有防洪、發(fā)電、供水等功能的準公益性水庫工程,參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94)財農字第397號文],采用庫容比例法劃分:公益部分維修養(yǎng)護經費分攤比例=防洪庫容/(興利庫容 防洪庫容)。
同時具有排澇、灌溉等功能的準公益性水閘、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的規(guī)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劃分:公益部分維修養(yǎng)護經費分攤比例=排水工時/(提水工時 排水工時)。
灌區(qū)工程由各地根據其功能、水費到位情況、工程管理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益部分維修養(yǎng)護經費分攤比例。
十一、適用《定額標準》的,要對水利工程按照堤防工程、控導工程、水閘工程、泵站工程、水庫工程和灌區(qū)工程等進行分類,按照《定額標準》的規(guī)定劃分工程維修養(yǎng)護等級。根據工程維修養(yǎng)護等級和相關的工程維修養(yǎng)護規(guī)程及考核標準,按照《定額標準》的規(guī)定,合理確定維修養(yǎng)護項目及其工程(工作)量。
十二、對于《定額標準》中調整系數的使用,要根據水利工程實際形態(tài)和實際的影響因素,按照《定額標準》的規(guī)定,合理確定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的調整系數,分別計算出調整系數的調整增減值,最終計算出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項目工程(工作)量。
十三、各試點主管單位要根據所轄水利工程特點和管理要求,相應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規(guī)定和考核辦法,作為對水管單位工作考核的依據。試點單位要在"管養(yǎng)分離"的基礎上,由管理單位與維修養(yǎng)護單位簽訂維修養(yǎng)護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額、質量要求、考核監(jiān)督、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十四、根據《實施意見》規(guī)定,對于只承擔防洪、排澇任務的河道堤防、水閘、泵站等純公益性工程,適用《定崗標準》確定的崗位人員的基本支出,可納入各級財政負擔;對于既承擔防洪、排澇任務,又兼有供水、發(fā)電等有經營性的水庫、水閘、泵站、灌區(qū)等準公益性工程,適用《定崗標準》確定的崗位人員等項支出,根據工程的功能和公益性、經營性資產比例,合理確定財政負擔水平。要將事業(yè)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經營性資產凈收益和其它投資收益納入單位的經費預算,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統一核算水管單位的經費支出。
十五、《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的試點工作由水利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以水行政和財政主管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組織領導機構,精心策劃,認真組織,加強指導,穩(wěn)步推進。
十六、各試點單位要積極推進"管養(yǎng)分離",明確崗位職責,合理確定水管單位的崗位和人員數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各地各單位要及時總結和推廣試點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并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水利部、財政部。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