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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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 1993.10.07 | 實施時間 | 1994.01.0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貫徹國家的產業(yè)政策,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合理調整進口結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機電產品系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
第三條 各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等(以下統(tǒng)稱單位)進口機電產品,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高科技產品,不鼓勵進口一般加工設備和高檔消費品,禁止進口危害國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機電產品。
第五條 進口機電產品必須符合國際或雙邊(我國和產地國)認可的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并由國際或雙邊認可的機構提供產品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認證書。
第六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fā)展需要和外匯支付能力,按進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則,對年度機電產品進口總規(guī)模進行宏觀指導。
第七條 設立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國家經貿委領導下,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的協(xié)調、管理和檢查監(jiān)督工作。
在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指導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qū)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qū)、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機電產品的進口實行配額與非配額管理。
第二章 配額管理
第九條 根據國家產業(yè)政策和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參照國際慣例,國家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jié)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工業(yè)發(fā)展的機電產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yè)結構調整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列入配額產品目錄,實行配額管理。
第十條 國家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共18種(見附件)。根據國內產業(yè)發(fā)展和進口政策需要,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品種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行。
第十一條 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每年的配額經國務院批準確定后,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進口單位凡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需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向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說明,由地區(qū)、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批,并發(fā)給配額證明。
第十三條 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四條 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零部件,根據海關估價,如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視為構成整機特征,按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非配額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對進口配額管理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實行非配額管理。其中對國內已開發(fā)或引進生產技術,尚處于工業(yè)生產起步階段,國家需要加速發(fā)展的機電產品,列入特定產品目錄,主要實行公開招標。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按中標結果發(fā)放進口證明;海關憑進口證明驗放。對其他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實行自動登記制。
第十六條 特定產品目錄和列入該目錄的機電產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行。
第十七條 對實行自動登記制的非配額管理機電產品,授權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各進口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領取登記表,并填寫進口品種、數(shù)量、金額、國別等有關內容。上述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如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者,可提出異議并有權不予登記:(一)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產品;(二)進口不符合雙邊或多邊貿易協(xié)定的產品;(三)進口危害國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產品。如十日內上述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自動準予登記。
第十八條 對實行自動登記制的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海關憑準予登記的登記表放行。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 進口證明(包括配額證明,下同)的有效期為一年。進口產品在有效期內有合理原因沒有到貨的,進口單位可向原發(fā)證明機構申請延期。
第二十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需辦理進口證明的機電產品,須在領取進口證明后,方可對外簽約。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要按照國家統(tǒng)計制度規(guī)定報送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統(tǒng)計資料,并及時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當某種機電產品進口急劇增多,國內相關產業(yè)或生產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規(guī)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減輕其損害或威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進口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反本辦法:
(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進口證明而對外簽約、到貨的;
(二)擅自涂改或偽造進口證明的;
(三)將進口的機電產品化整為零、分簽合同或分口岸、分散進口,有意逃避監(jiān)管的;
(四)擅自轉讓和倒賣進口證明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的;
(六)未按規(guī)定申報登記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進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和自用進口的機電產品,按國家現(xiàn)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guī)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yè)為生產內銷產品需進口的機電產品零部件、元器件,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直接用于生產返銷或出口的機電產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由海關實行監(jiān)管。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的生產用機電設備,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租賃貿易和補償貿易進口機電產品,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九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機電產品,按《國務院關于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物資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 使用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款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經濟貿易往來關系贈送和我國駐外機構及境外施工現(xiàn)場調回的機電產品視同一般進口,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過去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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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第 7 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fā)展, 貫徹國家產業(yè)政策, 維護市場秩序,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 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 (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 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 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 (一)已經使用 (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 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 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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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2008 年 4 月 7 日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 疫總局令二○○八年第 7號公布 自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fā)展,貫徹國家產業(yè)政策, 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 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 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 ,是指機械 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 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 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 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 ,仍具 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 (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 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 長,部件產生明顯
符合以上定義的機電產品都是舊機電產品,舊機電產品進口的程序一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是指擬進口舊機電產品的企業(yè)在進口舊機電產品前要在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舊機電備案;備案需先在網上填寫備案資料,然后去廣州遞交書面材料,等待審批。審批通過后由檢驗檢疫局出具官方證書-《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檢疫證書》或《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檢驗檢疫證》。
備案所需提交資料:
1、《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
2、《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
3、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收貨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發(fā)貨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6、外貿合同復印件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紅色公章;必要時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舊機電產品狀況說明(制造年份證明材料、反映備案產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2、涉及印刷的還有印刷經營許可證等
3、實行3c管理,用于租賃、銷售的還要ccc認證等證明文件
進口舊機電裝運前檢驗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英文名稱: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Group)Co.,Ltd.,英文縮寫CCIC)是在原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基礎上改制重組、經中國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跨國檢驗認證機構。 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主要有北美、荷蘭、德國、法國、英國、新西蘭、菲律賓、日本、中國香港等;進口舊機電產品需在境外檢驗通過后方可進口。
辦理裝運前檢驗時需要提供:
1、《裝運前檢驗檢疫備案證書》復印件
2、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海外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等相關資料
進口舊設備通過裝運前檢驗后可通知發(fā)貨人安排發(fā)貨,同時收貨人或代理人也可以進行進口報檢,報關 手續(xù)。
1. 提前備案,所需時間省辦15天商務辦25天。
2. 安排中檢,3天。
3. 中檢通過后辦理O證(省辦7天,商務辦15天)
4. 駁船,2—3個天。
5. 申報,在單證和審價沒有問題的情況下,約3天。
6. 上海清關后內陸陸運或駁配送至廠家。
第二十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機電產品進口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與監(jiān)測。
地方、部門機電辦應當依照國家統(tǒng)計制度的規(guī)定,及時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統(tǒng)計數(shù)據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經監(jiān)測,如機電產品進口出現(xiàn)異常情況,商務部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及地方、部門機電辦可以對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的進口情況依法進行檢查。進口單位應當配合與協(xié)助檢查,檢查部門應當為進口單位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三條 進口單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或者未經批準、許可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
(二)超出批準、許可的范圍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包括《進口許可證》、《進口自動許可證》,下同);
(四)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機電產品進口證件;
(五)非法轉讓機電產品進口證件;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請進口;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進口機電產品規(guī)定的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限制進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需要限制進口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yè),需要限制進口的;
(四)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稱為重點舊機電產品。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第十二條 《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及《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至遲應當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條 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機電產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有關進口貨物配額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進口單位的申請材料后,向商務部提交。商務部審核申請材料,并在20日內決定是否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